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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反馈】《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 来源: 市水利局
  • 作者:
  • 发布时间: 2024-03-06 11:38

一、征求意见总体情况

市水利局2024年1月中旬,向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共24个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于1月17日通过新余市人民政府网站、“新余发布”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为期一个月。截至3月5日,共收集到9家单位提出的35条修改意见(32条采纳,3条未采纳),15家单位无修改意见,另收到社会公众意见0条。意见采纳情况详见下表。

二、意见采纳情况

《新余市孔目江水体保护条例(送审稿)》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序号

单位

采纳情况

备注

1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本条例所称孔目江水指孔目江流域内的干流及其支流、湖泊、水库、水渠、水塘等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水域,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孔目江流域是指孔目江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分宜县、仙女湖区、渝水区、高新区的相关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孔目江水体’指孔目江流域内的干流及其支流、水库、水渠、水塘等自然或人工形成的水域,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孔目江流域是指孔目江集水区域所涉及的分宜县、仙女湖区、渝水区、高新区的相关乡(镇、街道办)行政区域,不包括狮子口水库的集水区域。”

理由:孔目江流域内无湖泊水域;根据市人大建议狮子口水库保护将来需制定单独水体保护条例。

采纳,但修改后获意见单位同意。理由:1.市城区五湖是湖泊。2.狮子口水库不必再单独制定水体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2

市财政局

建议将“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孔目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建立孔目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孔目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探索建立孔目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采纳发改委意见,并删除了“鼓励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部分。

同上

3

市发改委

建议将“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孔目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建立孔目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鼓励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修改为: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大孔目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鼓励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4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负责编制孔目江水污染防治规划”删除。

理由:一是我市会定期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其中包含孔目江水污染防治相关内容;二是孔目江流域面积较小,仅97.6平方公里,污染源和风险源不多,没有单独编制污染防治规划的必要。

采纳。

同上

5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在增加“孔目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在孔目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为保障孔目江第四水厂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要求,水源地上游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采纳。

同上

6

市水  利局

建议将“贯早江、廖家江在稳定消除黑臭基础上,应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实现长治久清。”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新余市主城区雨污分流长效管理机制,实现贯早江、廖家江长治久清。”

未采纳。属增设条文,已删除。

同上

7

市水  利局

建议增加“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

采纳。

同上

8

市水  利局

建议增加“排水户不得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采纳。

同上

9

市水  利局

建议增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将排水户的基本信息、排水许可内容等信息载入城市排水信息系统。涉及排水户的排水许可内容、行政处罚、不良信用记录等信息,应当依法向社会公示。”

未采纳。理由:上位法有明确规定。

同上

10

市水  利局

建议增加“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清运垃圾、粪便,对生活废弃物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并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

未采纳。理由:上位法已有规定。

同上

11

市农业农村局

建议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孔目江水修改为: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农药,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科学用药技术,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孔目江水

采纳。

同上

12

市林业局

建议将“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孔目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中的“草原”修改为“草地”。

因为,孔目江流域不存在“草原”,只有“草地”、“草坪”。

采纳。

同上

13

市交通局

建议将“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倾倒船舶垃圾修改为:船舶向水体排放有毒液体物质及其残余物或者含有此类物质的压载水、洗舱水或者其他混合物;倾倒船舶垃圾船舶排放残油、费油油污水、生活污水排放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采纳。

同上

14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删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当前划定范围

理由:水源地保护区可能会随着水源地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而法律条款应该保持稳定。

采纳,修改为“孔目江流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范围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复规定执行。

同上

15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一级保护中的禁止条款“从事种植活动”修改为:“从事农产品基地项目经营种植活动。”

不采纳农业农村局的意见,采纳生态环境局的意见。理由:新余几个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范围过小,应该扩大到二级保护区。

同上。市农业农村局的意见最终未被采纳。

16

市农业农村局

建议将从事种植活动移至一级保护区禁止条款。

17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二级保护区禁止条款“旅游、洗涤”修改为“旅游、洗涤、开垦种植。”

部分采纳,修改为“组织旅游活动,开展种植活动”。

同上

18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增加市财政部门应保障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和运行维护资金。

理由:在上述区域建设自动监测设备,环保口中央和省级资金不予支持,必须由地方财政承担。

采纳。理由:本条例第五条有加大财政投入内容,重复。

同上

19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孔目江水体实施水质自动监测、开展水环境质量评估,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评估报告”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孔目江水体实施水质自动监测,并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理由:水环境质量报告会定期由监测中心发布。

采纳。

同上

20

市司法局

建议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方面清理孔目江水域内的水葫芦、漂浮物等。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孔目江城区段两岸违法建筑物、设施菜地、钓鱼台、建筑垃圾等。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止孔目江城区段一人多杆、多线多钩垂钓行为。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船舶生活污水、油污等排放监管。”整合到第六条,增设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职责。

采纳。

同上

21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对畜禽养殖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散养畜禽粪便大量露天堆放、污水粪便偷排直排乱排,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规模畜禽养殖场(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建制镇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对畜禽养殖场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畜禽养殖户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散养畜禽粪便大量露天堆放、污水粪便偷排直排乱排,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和经济发达镇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赣府发〔2021〕23 号)中江西省赋予乡镇(街道)县级审批服务执法权限指导目录第13条对养殖场(养猪场、养鸡场)污染的处罚赋权乡镇(街道)。

采纳。理由:《新余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已作规定,不重复。

同上。该条最终未采纳。

22

市林业局

建议将“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破坏草坪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按照破坏的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中的“林业主管”修改为“相关有权限的执法”。

原因为:2021 年 7 月 15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林业没列入这七大领域综合执法改革,故建议修改。同时,城区范围内的“草坪”也不是林业部门的管理职责,而是城管部门;“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标准,这个依据也找不到。

采纳,且已删除。

同上

23

市农业农村局

建议将“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修改为为如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丢弃或者掩埋动物尸体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进行无害化处理违法行为人不明确情况下,动物尸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政府组织打捞或收集,并处理。农业农村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部分采纳,且作修改。删除“违法行为人不明确情况下,动物尸体由所在地乡镇(街道办)政府组织打捞或收集,并处理。”理由:既不属于禁止性规定,也不属于处罚条款,且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

同上,该删除部分最终未采纳。

24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孔目江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种植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等恢复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修改为:“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孔目江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垦种植活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等恢复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从事农产品基地项目经营种植活动的,由属地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采纳,有修改且获意见单位同意。理由:进一步明确职责范围明确生态环境局负责的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同上

25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孔目江城区段河道两岸经营水上餐饮,组织野炊、露营、旅游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孔目江城区段河道两岸经营水上餐饮,组织野炊、露营、旅游的,分别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分别按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理由:建议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职责分工。

采纳,但作了修改。

同上

26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已经有明文规定的条款删除,比如: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理由:不必重复。

部分采纳,同意删除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但其他2条暂保留。理由:保持条例的完整性和逻辑性。

同上

27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城管”和“城市管理”,建议都改为城市管理。

采纳,修改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同上

28

市城管局

孔目江城区段若不在公园范围系属地负责,建议对职责进行细化。

不采纳。未提出具体内容,也没有细化。

同上

29

市城管局

议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余市城市管辖范围的城市排水许可、城镇污水排放、雨污分流、垃圾分类以及孔目江城区段两岸的菜地、钓鱼台、建筑垃圾清理。”修改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余市主城区管辖范围的城市排水许可、城镇污水排放、雨污分流、垃圾分类以及孔目江主城区段两岸的菜地、建筑垃圾清理。钓鱼台清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管理。”

垃圾分类修改为生活垃圾分类。因为很多垃圾不属于生活垃圾范围,生活垃圾是指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采纳,但有修改且获意见单位同意。

《(征求意见稿)修改稿》反馈意见

30

市林业局

建议将“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孔目江流域森林、草地(草坪)、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中的“草原”全部修改为“草地(草坪)”。即修改为“:第十四条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孔目江流域森林、草地(草坪)、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地(草坪)、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地(草坪)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

因为,孔目江流域不存在“草原”,只有“草地(草坪)”。

采纳。

同上

31

市农业农村局

建议将)从事农产品基地项目经营种植活动删除。理由:没有法律依据。

不采纳。属重复意见。

同上

32

市生态环境局

建议将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垦种植活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等恢复措施,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孔目江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开垦种植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等恢复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孔目江城区段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增加第二款)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农产品基地项目经营种植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采纳,并作修改。

同上

33

市水利局

建议将“(九)未对河湖“四乱”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修改为“未对重大河湖“四乱”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修改理由:一般河湖“四乱”问题发现比较普遍,采取措施是立行立改。

采纳,但被删除。无上位法依据,且河湖长制工作有落实。

同上

34

市城管局

建议将“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余市主城区管辖范围的城市排水许可、城镇污水排放、雨污分流以及孔目江城区段两岸的菜地、钓鱼台、建筑垃圾清理,抓好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改为:“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新余市主城区管辖范围的城市排水许可、城镇雨污分流管理以及孔目江城区段两岸的菜地、钓鱼台、建筑垃圾清理。”

理由:1、城市排水许可工作包含了城镇生活污水排放。2、我局目前没有生活垃圾分类这个职能。3、这个条例是孔目江水体保护,与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关系不是很大。

采纳,但已作修改且获意见单位同意。

《预送审稿》反馈意见

35

市城管局

建议将“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孔目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经营水上餐饮,组织野炊、露营、旅游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孔目江城区段河道两岸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删除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理由:城管部门无此方面执法权。

采纳。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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