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小一滴水,关乎大民生。为切实解决城乡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城乡供水一体化的立法工作,日前,《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已于2023年8月31日经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3年9月27日经江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通过,这是全省首部规范城乡供水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坚持科学立法
规范供水工程
为保障城乡居民供水安全,2017年以来,新余市坚持“城乡统筹、资源整合、规模发展、专业运营”的总体思路,开展城乡供水一体化民生工程建设,建立了“同网、同价、同质、直供到户”的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全市推进覆盖。
“自从通了干净的自来水后,我们再也不用去村口水井打水,真是方便!”拧开水龙头,哗哗的干净自来水流出来,高新区马洪办桂花村村民王国明感叹说。桂花村是全市城乡供水工程惠及众多乡村中的一个。在农村供水方面,50户以上村小组通自来水比例已达95.5%,已有15万户50多万名农村群众喝上了自来水,规模化供水工程服务农村人口比例达到86.66%,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24%。经过努力,新余市已实现城乡全域共饮一壶小康水。
城乡供水一体化工程建成后,急需进一步巩固城乡供水一体化建设成果,将好的经验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予以固化。同时,由于上位法制定时间较早,无法适应现在工作需要,还需通过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统筹城乡供水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责任,以确保我市供水事业良好发展。因此,制定地方性法规势在必行,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将《新余市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条例》列入2023年立法计划,进一步规范城乡供水工程的运行。
坚持问题导向
理顺体制机制
“明确各方主体责任有利于形成统一协调、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科室负责人彭海根介绍说。
面对城乡供水工作中存在体制机制不顺、部门职责不清等问题,新余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理顺城乡供水过程中的体制机制问题,清晰界定了各部门职责,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
一方面,为了厘清部门职责,条例第四条至第五条明确了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工作的机构职能,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城乡供水一体化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城乡供水一体化的行业主管责任,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乡供水相关工作。
另一方面,为了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条例第九条规定了城乡供水的部门协助、重大事项会商以及水质监测预警机制,以提升应急管理能力,从而更好地应对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供水安全。
供水水质也是人民群众最关切的问题。条例第十条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管理,确保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同时,还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检测,建立检测档案,严格管控供水水质,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水”。
坚持民主立法
拓宽群众参与
“水价应当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实行分类管理,在农村可鼓励推行二部制水价。”
“应当加强供水水质的管理,确保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符合国家标准,保障供水安全。”
“建议设置对供水服务或者可能危害供水质量安全的投诉、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公众对城乡供水工作的监督。”
一条条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建议通过立法调研由基层群众传递给了立法工作人员。为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立法工作始终,新余市人大常委会深入分宜县、渝水区开展立法调研,会同县直单位、乡(镇)干部、人大代表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民意心声。除此以外,充分利用江西数字人大、新余日报、新余发布、新余人大官网和微信公众号、公文平台等网络渠道征求意见,截至8月底,征集到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达120余条。
针对调研过程中收集的意见,新余市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基层群众关切,予以认真梳理,研究吸纳,立法意见摆上桌,成为条例修改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切实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行性、时效性,实现立法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良性循环。
伴随着条例的出台实施,也将打破过去城乡之间对水资源管理的各种壁垒,实现城乡供水从源头到龙头,从城市到农村的规模化、标准化、一体化。(新余市人大叶倩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