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新余市水利救灾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余水字〔2023〕34号
县(区)水利(农工)局,机关各科室、局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经研究同意,现将《新余市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余市水利局
2023年6月5日
新余市水利救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及相关规定,制定新余市水利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一、资金支出使用范围
第二条 防汛方面:用于安全度汛,水利工程设施(水库、水电站、圩堤、水闸、泵站等)水毁灾损修复及救灾所需的防汛通讯、监测预警相关设施修复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上述工作所需的物资材料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通信费、水文测报费、运输费、机械使用费、技术指导培训费等。资金不得用于补助农田水利设施、农村供水设施等与防汛无关的设施修复。
第三条 抗旱方面:用于支持兴建、修复救灾所需的抗旱水源和调水供水设施、添置提运水设备及运行、实施调水等方面的补助。主要包括开展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所需的物资材料费、设施建设费、专用设备添置费和使用费、调水及旱情测报费、技术指导培训费,提运水工具及发电机等抗旱设备购置、抗旱用油用电补助等。
第四条 水利救灾资金不得用于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开支、偿还债务和垫资、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防汛抗旱救灾无关的支出。
二、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五条 申请救灾资金,各县(区)水利(农工)局向市水利局申报。各县(区)水利(农工)局对申报的受灾事实真实性负责,并建立灾损核查机制,相关资料需留存备查。
第六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分配因素及测算:分配因素主要包括灾情基本情况、水利工程设施水毁直接经济损失、地方洪涝救灾资金投入、耕地缺墒情况、受旱面积、因旱影响正常供水人口和大牲畜数量、地方调水和其他抗旱投入情况等。其中,干旱灾害,根据受旱面积、地方调水抗旱投入等给予适当补助。
三、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七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有效的前提下,结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强化资金绩效管理效能。
第八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偏离原定绩效目标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第九条 市、县(区)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实行项目台账管理,按照要求,通过国家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及时上报水利救灾资金项目台账及进度统计表,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第十条 县区、乡镇、村委要建立工作台账,将资金支持内容、工程实施方案、补助对象、补助金额、采购票据、验收报告、支付凭证等留存备查;要建立救灾资金执行与使用情况定期调度、报送机制。
第十一条 资金下达后,市、县(区)水利(农工)局要适时抽取核查相关受灾地区上报情况及数据,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市、县两级救灾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乡(镇)、村委资金安排使用情况一律公示公告,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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